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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婚晚育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”而对于晚婚晚育,《婚姻法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,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规定。在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,一般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,即女性满二十三周岁和男性满二十五周岁结婚就算晚婚。
晚婚晚育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”而对于晚婚晚育,《婚姻法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,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规定。在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,一般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,即女性满二十三周岁和男性满二十五周岁结婚就算晚婚。

而对于晚育,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岁以上生育就属于晚育,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岁以上生育才属于晚育。如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,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。”而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鼓励公民晚婚、晚育。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;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。”

由于各地情况不同,对于晚婚晚育的规定可能有所出入,建议上网或到当地计生、法律部门查询相关法律规定。

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,即男二十五周岁,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。

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。初育年龄是指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,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。

晚婚晚育政策曾经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。

实行晚婚晚育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有三个作用:(1)缩短妇女的生育期,有利于减少生育量;(2)拉长两代人的间隔,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;(3)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。

生育要有计划,但计划也并非一成不变。从1980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,到1984年提出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两孩的条件,然后是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的通过,再到今天的全面放开二孩,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在处于动态调整的“进行时”。随着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二孩,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,也不推行晚婚晚育政策,相关的晚婚晚育奖励假期等规定随之取消。

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》有关规定:取消晚婚晚育假,及其独生子女奖励政策,制定了延长生育假、配偶陪产假奖励等具体的政策措施。具体的政策措施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来做出具体规定。

因此,现在不存在晚婚晚育假期的说法。按法定结婚年龄(女20周岁,男22周岁)结婚的夫妇,可享受3天婚假,即便是晚婚也只有3天婚假。只要符合政策内生育的,不论早晚生育,都可享受当地最新规定的产假及陪产假待遇。

1.对个人来讲。二十出头的年龄正是意气风发、打拼事业和感情升温的时期,响应晚育的号召,可以给伴侣相处腾多一段时间出来相处,为实现更加巩固的感情打下基础。与此同时,没有孩子的干扰,双方都可以专心致志与事业的发展,为未来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创造优越的条件。

2.对于国家来讲。早些年国家就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,因为中国的人口基数大,新增人口多,所以短期内,人口总数是不可能轻易控制下来的,晚育的话就可以使国家的人口压力没那么大,利于国家更好的控制人口的增长,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为提高人口素质提供更多的资源,提高国民幸福度。

3.对于社会来说,自然环境的人口承载能力是有限的,如果人口爆炸性增长的话,自然界由于不能负荷这些压力就会造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崩溃。因此不管是对于个人、对于社会,还是对于国家来说,晚育的意义都是极其重大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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