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生二胎须退独生子女费”的法治解读

作者:家家月嫂 发布日期:2017-07-31

关系,不存在上位法。具体来说,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和《通知》都不是“法”,不是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的上位法,这里不存在所谓“法规打架”的问题。

其次,应当依法确保政令畅通。党的文件不是行政法上的法源,但在现实中其具有极强约束力,是事实上的法源;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文件可归入特殊法源的范畴,地方各级党政机关都应当贯彻执行;但是,其对地方性法规不具有直接约束力。而国家卫计委的《通知》属于行政法上所说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,其功能在于部署工作、传达信息、告知事项,正如《通知》编号“国卫指导发”所示,其属于行政指导,地方各级政府卫计委系统应当参照执行,但其对地方性法规不具有约束力。所以,虽然说在适用法规范时应当对此前发布的《意见》、《通知》等相关内容予以关注,从确保政令畅通的角度进行必要调适,但是,在《条例》没有被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之前,河南卫计委在执行独生子女费发放或者收回时,就应当适用《条例》的规定。

如何理解信赖保护原则?

有媒体评论认为,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下,已领取独生子女费不应退回。笔者认为,这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误读。

《条例》第20条第3款规定:“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,退回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,发给生育证。”第46条规定:“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,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,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,并收回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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