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生二胎须退独生子女费”的法治解读
话题背景
最近一周,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中有关“申请生育二胎的夫妻,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予以退还”规定,引发巨大争议。
今年年初,国家卫计委发布《关于贯彻落实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〉的通知》,其中明确,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,应当注销其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”,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,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。目前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不需退回。对此,河南省卫计委工作人员的解释是,《通知》是面向全国、全局的指导性意见,每个省份情况不同。据当地介绍,这一条款并非针对“单独两孩”家庭,而是早在1990年条例首次出台时就已设定,目的是奖励独生子女家庭,限制投机取巧骗取奖励费的人。今年5月条例修订时,该条款未作修改。今年7月,河南计生部门下发《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》,明确发放二胎生育证和退独生子女费是两回事,退费不是发证的前提条件。
是否存在“法规打架”问题?
有声音认为,国家卫计委出台《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之后,河南卫计委依然根据当地制定的条例来执行独生子女费奖励规定,“法规打架”破坏了法制统一。对此,笔者有不同看法。
首先,应当正确理解法制统一原则。该原则强调的是法规范之间不得相抵触,法的适用应当遵循一定的优先顺序,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,新法优于旧法,特别法优于一般法。在运用过程中需要注意所规定事项的同一性,以及法规范制定主体或者法规范之间具有上下位阶的从属关系。在本事件中,所规定事项具有同一性,相关规范制定主体和规范之间则不存在此种从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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